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74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鑫,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扁担情太行山产品购物中心,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广场西侧。
投资人:王涛。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州市扁担情太行山产品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