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90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建材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6U42DN34。
经营者:倪水香。
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码:92330424MA29FLPE1X。
经营者: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丰,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宏鑫厨柜商行、海盐县沈荡镇浪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