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1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桥头集路西与龙城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城县优级皖酒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东段。
经营者:田国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城县上石桥镇姜甫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东方路中国农业银行西南方向。
经营者:周恒成,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娟、胡开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商城县优级皖酒经营部、商城县上石桥镇姜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城县优级皖酒经营部、商城县上石桥镇姜甫超市于2019年4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商城县优级皖酒经营部、商城县上石桥镇姜甫超市同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的基础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