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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1475号
案件名称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郭振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475号 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54359W。

法定代表人:刘培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明祥,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振东,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慧,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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