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475号 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54359W。
法定代表人:刘培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明祥,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振东,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慧,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振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