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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辖监1号
案件名称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建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监1号 原审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

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经营者:陆永超。

原审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芬。

原审被告:张建莉,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审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宸公司)因与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以下简称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合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建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72号民事裁定,本院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榕宸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浙江省磐安县,属于浙江省金华市辖区,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榕宸公司以四被告生产并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的榕宸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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