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知民初3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海威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9126351Y。
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已预交310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25元。
孔玮多预交的3077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