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019号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78街**。
法定代表人:卢映佑(NOHYOUNGW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新思维创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彩平。
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902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于2021年2月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501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