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7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王**,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2021年4月7日申请变更诉请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