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2刑初47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通,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现暂住义乌市。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渭、楼旭煌,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通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通及其辩护人罗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通于2017年开始在义乌做烫画生意,并在淘宝店铺“诚辉烫画厂”上进行销售,同年12月注册了义乌市诚辉烫画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通明知他人所销售和生产的标有“ADIDAS”(商标注册证号:G836756号、3336263号)、“NIKE”(商标注册证号:855786号、4516216号)、“PUMA”(商标注册证号:570147号、76554号、1348498号)字样及图案商标标识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予以进购和定做,并在淘宝店铺“诚辉烫画厂”进行销售。
经查,涉及以上假冒商标标识订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9851元。
2019年10月12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持传唤证到义乌市龙回二区被告人陈通住处,因陈通不在家,通过其妻子联系后,被告人陈通在卸载QQ、支付宝、微信等包含涉案信息软件后回家。
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通所使用的浙GR××××车上查获标“ADIDAS”、“NIKE”、“PUMA”等字样及图案商标烫画(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
庭审中,被告人陈通供述其所得利润为销售额的30-50%,获利即为15000元左右。
被告人陈通已退出以上违法所得。
被告人陈通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数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店铺网页照片,营业执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交易订单查询记录,商品快照,商标照片,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通的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通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通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