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544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余,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9年6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