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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009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09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二三手机配件批发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彭宏林。

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50元,多预交的62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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