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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雄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雄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雄伟;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06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雄伟,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雄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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