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94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内****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卢芹盟。
被告: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晓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欧派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欧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公司及原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志。
2018年4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爱家厨卫电器生活馆”网店内的产品名称标题中标注“欧派”相关字样,购买取得的涉案产品标注“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且并非原告欧派公司“欧派”产品,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拼多多网”系被告寻梦公司开办,涉案产品系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原告欧派公司认为,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的开办者对网店的宣传使用行为尽到合理的审理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对上述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被告寻梦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权行为,已尽审慎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
被告寻梦公司在收到起诉后,已经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也未因原告欧派公司诉称的侵权商品获取利益,故请求驳回原告欧派公司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求。
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与本案待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2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寻梦公司、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原告欧派公司认可,且被告等人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自1997年开始使用“欧派”字号,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家具零售、厨房设备即厨房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室内装修设计服务等。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微波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其在宣传中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作为广告语。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青岛欧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厨卫用品技术开发及销售、销售家用电器、厨具、卫生洁具、消毒柜、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等。
盟邦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厨房设备、厨具等。
2018年4月18日,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陆拼多多手机APP,在“爱家厨卫电器生活馆”网店内,选购了商品标题“欧派”字样的燃气灶一台,王守贞付款后,拼多多生成了订单一笔。
2018年4月25日,在张某、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收取了单号为8153733631的货物一件,王守贞打开货物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保修卡一张,张某、毕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8年5月3日,在张某、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公证处对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2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爱家厨卫电器生活馆网店展示及销售的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欧派”文字及“欧派燃气灶”字样。
寻梦公司提交的“拼多多”平台的网店注册信息显示网店“爱家厨卫电器生活馆”的经营者为祝佳伟,寻梦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对涉案店铺内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了禁封操作。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T-8803),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华天南一路16、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华天南一路**、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760-87859190”等内容;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燃气灶具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保修卡一张、产品合格证一张,其中产品的面板上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使用说明书及防伪质量保修卡的上面均标识“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以及与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电话、地址一致的信息,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地址一致的信息另,2018年1月17日,欧派公司以邵志武、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2072民初595号。
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邵志武立即停止在网店名称及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侵害原告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邵志武立即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4.判令被告青岛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5.判令被告邵志武、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就本案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认定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为该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判决1.邵志武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及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燃气灶具产品的行为;
2.邵志武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文字的燃气灶产品;
3.青岛欧派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4.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5.邵志武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6.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7.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于2019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寻梦公司、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98元、差旅费3000元。
欧派公司、寻梦公司、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寻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问题;
3.寻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一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的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上标识的内容指明制造商为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
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保修须知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的燃气灶产品是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青岛欧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厨卫用品技术开发及销售、销售家用电器、厨具、卫生洁具、消毒柜、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等,盟邦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厨房设备、厨具等,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标识“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与(2018)粤2072民初595号案当事人均有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
(2018)粤2072民初595号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均包括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在产品上使用“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就此应对欧派公司作出赔偿,(2018)粤2072民初595号案与本案相应的诉的标的相同;
(2018)粤207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令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青岛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并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中被认定的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与本案中燃气灶的产品类别一致,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及公证购买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该时间均早于(2018)粤2072民初595号案的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2018)粤2072民初595号案生效判决之前生产销售,故本案中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的侵权行为与(2018)粤2072民初595号被控侵权行为实际上均发生于同一时期,属于同一侵权行为,而非重新实施的侵权行为。
故在(2018)粤207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就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前述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构成重复诉讼,本案对欧派公司本案中的针对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的相应诉请不再作出处理。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欧派公司主张寻梦公司为网店经营者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应因此对网店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对青岛欧派公司、盟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是为用户提供平台,本身不提供产品交易,平台网店的交易全部由用户自行提供,且寻梦公司已及时对涉案店铺内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了禁封操作,故寻梦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欧派公司主张寻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