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32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振祥,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倪振祥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