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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倪振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932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倪振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倪振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32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振祥,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倪振祥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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