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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2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4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富士路与新华路十字口北/div>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男,1978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被告明辉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科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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