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4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富士路与新华路十字口北/div>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男,1978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被告明辉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科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