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6908号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ELITELICENS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帕拉迪索市。
法定代表人:保罗·巴比尔,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奕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与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17年8月3日至同年10月12日,星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星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8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精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唐旌元,被告星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奕隽,被告星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星空公司、星垣公司立即停止所有对精英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精英公司第XXXXXXXX号、第G66373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和名称;
2.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关于其行为侵犯精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违法行为给精英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3.星空公司、星垣公司赔偿精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共计122,302元,包含公证费18,660元、国家图书馆检索费3,642元、律师费10万元)。
诉讼过程中,精英公司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星空公司赔偿精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星垣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精英公司是享誉全球的EliteModelLook/Elite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部相关权益的拥有者和授权方。
Elite模特大赛是当今世界上知名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全球性模特赛事之一。
第一届比赛于1983年在墨西哥举行,之后每年吸引几十个国家上万名选手参加,数百场海选遍及全球最后选出各个国家的佼佼者进入决赛。
全世界知名的时尚杂志,以及电视网CNN、好莱坞今日娱乐等媒体都对Elite模特大赛进行了报道和播放。
Elite模特大赛自1995年开始引入中国,多年来一直是国内领导时尚的标志之一,也是国内与世界顶级模特大赛直接连接的模特赛事之一,目前它已成为国内最具水准、最国际化和影响力最大的时尚盛事,已成为中国时尚娱乐界报道量最多的模特赛事。
Elite模特大赛在全世界包括中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精英公司形成紧密稳定的指向关系。
精英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的“Elite”系列商标数量众多,包括在第41类“组织模特竞赛,组织竞赛(娱乐)”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G663732号“”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商业性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星空公司于2016年春季开始在中国大陆多个城市组织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的海选比赛(包括重庆、西安等),于2016年10月在上海组织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亚太区总决赛。
其中,重庆地区的海选比赛由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共同组织举办。
在比赛过程中,星空公司、星垣公司/星空公司大量使用了与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G663732号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和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在比赛场地的背板、背景装饰、奖状等处及作为比赛名称的使用。
此外,还在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介上以及宣传册中使用“Elite”、“EliteModelLook”标识/名称,对其组织举办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另外,星空公司还在招商方案及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中、星垣公司还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G663732号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和名称来宣传和推广即将在中国数十个城市举办的“2017年星空精英模特大赛”。
精英公司认为,精英公司的“Elite”系列商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星空公司、星垣公司未经精英公司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精英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G663732号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和名称,极易在公众中造成误认和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精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星空公司辩称,1.在比赛名称中使用“elite”,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在比赛中使用的“elitemodellook”标志,与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两个商标差异明显,精英公司第G66373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含模特大赛。
3.2009年5月精英公司与第三方T-EVENT传媒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EVENT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第2条“权利授予”中约定,精英公司将精英模特大赛的举办权授予T-EVENT公司,精英公司授予T-EVENT公司在区域内以推广商标、组织商标相关活动等为目的的使用商标的权利,为期10年,协议并没有禁止T-EVENT公司再许可,该协议也未终止过。
2009年6月18日精英公司的常务董事AlainAttia向T-EVENT公司发出一份商标授权确认函,进一步确认T-EVENT公司就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组织和推广精英模特大赛相关活动为目的,有权使用精英公司涉案商标并有转授权。
2009-2012年的中国精英模特大赛,都是由T-EVENT公司找国内合作方举办,举办过程中必然使用精英公司的商标,精英公司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因此,T-EVENT公司已合法取得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
2016年1月T-EVENT公司向星空公司签署了《商标再许可授权书》,星空公司通过T-EVENT公司转授权合法取得使用精英公司涉案商标的权利。
综上,星空公司使用被诉标识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4.即便构成侵权,精英公司经济赔偿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请求驳回精英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垣公司辩称,1.其使用的标识与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两个商标有很大差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其通过与星空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使用费获得了星空公司的授权,其使用被诉标识是得到合法授权的。
3.2016年的重庆海选是亏本的,在精英公司提起诉讼后,其就停止了对2017年重庆海选的宣传,该活动没有举办。
4.其只是做了重庆海选,即便构成侵权,也仅在相应部分承担责任。
精英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第XXXXXXXX号、第G663732号商标以及案情所涉的第G660191号商标的情况2014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10月24日),注册人为精英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组织模特竞赛、为模特提供培训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止。
经精英公司领土延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G663732号“elitemodellook及图”()商标,注册人为精英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娱乐、组织竞赛(娱乐)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国际注册日为1996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
经精英公司领土延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G660191号“elitemodelsfashion”()商标,注册人为精英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的商品上,该商标国际注册日为1996年7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23日。
二、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情况2000年至2015年间,《人民日报》《中国纺织报》《齐鲁晚报》《扬子晚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新闻晨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中国新闻社》《文汇报》《CCTV新闻》《深圳商报》《海南日报》《南方都市报》《京九晚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广州日报》《新民周刊》《重庆晨报》《光明日报》等各大媒体对在中国举行的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选拔赛及全球总决赛作了广泛的宣传报道。
相关媒体在报道中称,世界精英模特大赛(ELITEMODELLOOK)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具规模的高水平的专业性模特赛事,是当今世界上知名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全球性模特赛事之一,每年都会从全世界50个国家和地区的约35万名参赛者中最后选出近80名模特进入决赛,1983年在墨西哥初次露面就惊艳全世界,自1995年引入中国以来,一直是国内领导时尚的标志之一,是国内唯一与世界顶级模特大赛直接连接的模特赛事,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选拔赛是目前国内最具专业性和国际水准的全国性模特赛事。
三、在中国举办的第30届、第31届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息显示,上海伊丽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丽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成立,原公司名称为上海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大风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伊丽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10日变更为LIMCHINLAM,至2016年7月12日变更为他人。
该公司股东有过三次变更:原为金牌大风娱乐有限公司,2014年8月变更为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2月变更为EliteModelManagementHongKongLimited(精英公司称该公司系精英集团的子公司)。
精英公司并称,2012年开始其派员去伊丽公司(金牌大风公司)工作,至2015年对伊丽公司完全控股,故伊丽公司是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2013年、2014年在中国举行的第30届、第31届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即由金牌大风公司(伊丽公司)具体主办。
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签发的有效期至2018年7月8日的《外国人就业证》记载,“持证人姓名:外文(innativelanguage)LIMCHINLAM、中文(inChinese)林进南,国籍:新加坡,工作单位:上海伊丽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职业或身份:法定代表人。
”精英公司称,林进南于2012年到精英集团香港子公司任职,后到金牌大风公司任职,实际于2016年3月从伊丽公司离职(离开精英集团)。
精英公司提供的两份《许可合同》(英文文本复印件及中文译本,精英公司称英文文本因时间久远及人员变动找不到原件)显示,精英公司(许可方)授权金牌大风公司(伊丽公司、被许可方)举办2013年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区比赛、2014年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大中华区比赛,具体内容分为被许可方组织地区海选和国家总决赛、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排他性使用许可方拥有的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商标、媒体报道和许可方的产品的使用、其他四个部分,林进南代表被许可方签署合同。
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对此以没有原件不予认可。
2013年11月,金牌大风公司为第30届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区比赛及全球总决赛对外签署服务协议及活动合约书,委托他人提供车辆与翻译接待等服务,并邀请相关艺人参加在深圳举行的2013年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活动。
2014年3-11月间,伊丽公司(或金牌大风公司)为举办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等活动对外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委托他人提供法律、场地布景制作、设备租赁、摄影等相关服务,服务协议的前言中载明:“……精英公司是世界精英模特大赛所有权利的拥有者和授权方,……伊丽(或金牌)和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服务中心经精英公司独家授权,共同举办于2014年……在深圳及其他多处进行的第31届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相关协议由林进南(Name:DavidLim)代表委托方签署。
2014年7月31日,金牌大风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浪中心)、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就共同主办第31届ELITE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签署《合作协议》。
协议中载明:金牌大风公司是精英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已得到精英公司相应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大浪中心及深圳广电集团签署本协议;
金牌大风公司正处于公司名称变更流程中,各方认可并同意,待新公司名称正式确认后,金牌大风公司于本协议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将让渡给新公司。
协议约定,深圳广电集团通过资金募集及赞助收入方式,负责向金牌大风公司支付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保底资金(大浪中心予以担保),用于模特大赛活动策划、组织及举办。
林进南代表金牌大风公司签署协议。
后由深圳广电集团、大浪中心向金牌大风公司(伊丽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精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搜狐视频网、凤凰网、中国服装网上的相关视频及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此分别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7808号、第67809号公证书。
该两份公证书附件显示:第31届ELITE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于2014年12月2日在深圳举行,凤凰网、中国服装网等网络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四、星空公司、星垣公司以及被控侵权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对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进行宣传推广的相关情况星空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演出经纪、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赛事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翻译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舞台美术策划等。
星垣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承办经批准的文化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等。
“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于2016年10月6-12日举行,主办方为星空公司和星垣公司。
“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上海举行,主办方为星空公司。
2016年9月、10月,ELITE星空精英模特中国大赛(重庆赛区)组委会在华龙网上发布了有关“2016ELITE星空精英模特中国大赛(重庆区海选赛)”线上报名、参赛选手须知、比赛流程、海选公告、训练营(复赛)公告等信息,在发布信息时使用了标识。
2017年4月26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在“腾讯视频”网站上的“星空精英模特大赛”、“2016ELITE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赛区)海选”视频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此分别出具了(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9971号、第39972号公证书。
“星空精英模特大赛”视频显示:在“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比赛的背景墙、展板上使用了、标识;
视频中也使用了该两个标识,有“星空时尚”的标识,视频的发布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上传者为“Lemon爱美妆”,播放次数为824次。
“2016ELITE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赛区)海选”视频显示:在“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赛区)”比赛的背景板上使用了标识;
视频中使用了标识,有“星垣文化传媒”的标识,视频的发布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上传者为“星垣文化传媒”,播放次数为108次。
星空公司在为“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制作并散发的“2016星空时尚周”宣传册中,使用了、标识。
宣传册在介绍团队中介绍DavidLim(林进南)为CEO(总经理)、Lemon为数码版权,并宣称“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最负盛名的模特大赛再次在中国和亚太拉开帷幕。
……在中国20年来,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为全球的年轻女孩们提供能追随超模脚步的机会。
辛迪·克劳馥、奚梦瑶、孙菲菲……都曾经从这里登上了国际超模的舞台。
……每年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吸引来自全球超过400,000个参赛者,并被公认为是全球最具权威的海选网络。
……今年与往常一样,海选在中国从春季开始。
多亏9个地区总决赛和便携的微信与微博,数量庞大的申请者被削减至10,000名。
总共有30名女孩将会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国亚太总决赛……”。
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对“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和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作了报道。
新华网以“2016年‘Elite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陕西赛区海选启动”等为题对陕西海选赛作了报道。
广东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网站对该院表演专业学生夺得总冠军作了图文报道,报道配图显示总决赛冠军等获奖证书上使用了标识。
该学院网站在报道中使用了标识,搜狐、网易网络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标识,新华网在报道及配图中使用了标识。
对此,精英公司以星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引用了这些报道为由主张系星空公司授权使用或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共同授权使用,星空公司、星垣公司予以否认。
网络媒体在报道中称,海选在中国从春季开始,经过9个地区的总决赛,最终35名女孩来到上海参加中国亚太总决赛。
网络媒体在报道中并称,“ELITE精英模特大赛是当今世界上知名度最高、覆盖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全球性模特赛事之一,是一个专门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拔、推出优秀职业女模特为宗旨的规模庞大的高水平模特比赛。
ELITE精英模特大赛自1995年开始引入中国,多年来一直是国内领导时尚的标志之一,也是国内与世界顶级模特大赛直接连接的模特赛事之一,目前它已成为国内最具水平、素质,最国际化和影响最大的时尚盛事。
众多中国模特精英大多通过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选拔赛后一举成名的,像孙菲菲、奚梦瑶、李小星、韩冰都是通过这个舞台发掘出来的超级模特。
”2017年4月26日、7月4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先后两次分别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星空公司名为“星空时尚STARFASHION”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starfashion2017)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9974号、(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382号、第15383号公证书。
该三份公证书附件显示:1.2017年4月14日,星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报名开启”的消息,并配有海报,海报上使用了标识。
2.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有以图文形式对“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的宣传报道,在宣传报道中使用了、标识;
在2016年10月9日发布的“模特界最不容错过的年度盛事,约么?
”一则消息中,称海选规模包括上海、湖南、广西、河北、贵州、重庆、广东、安徽、江苏、湖北10个省;
在2016年11月4日发表的“现象级盛事邀您回顾,约么?
”一文中,设有总决赛完整版视频的链接,并配有海选赛、分赛区决赛、总决赛的照片以及搜狐、网易、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对各赛事的报道。
2017年9月8日、10月16日,精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星空公司认证微博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此分别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1585号、第65644号公证书。
该两份公证书附件显示:星空公司将其微博名称设置为“ELITEMODELLOOKCHINA”,并用标识作为其微博头像,星空公司在其认证微博中宣传和推广即将启动的“2017星空精英模特中国大赛”,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标识。
星空公司在为“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制定的招商方案中,注明总决赛冠名合作费为900万元,在比赛名称中使用“EliteModelLook”,并使用、标识。
精英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星垣公司在其网站(www.i-explorering.com)及名为“星垣文化传媒”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标识宣传“2016ELITE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使用标识推广“2017ELITE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在发布的“2017ELITE秘境超模全面招商”中,注明总冠名(1名)、特约赞助商(3名)、指定商品(不限)的费用分别为368万元、150万元、6万元。
对此,星垣公司表示,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确有宣传,但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就删除了,故无法核实其内容。
精英公司表示,相关网页内容系在2018年1月24日庭前会议休庭期间被删除的。
在2018年8月10日庭审中经当庭勘验,上述网页大部分内容在星垣公司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中还存在。
审理中,精英公司、星空公司确认,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比赛的获胜者没有参加当年的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
星空公司、星垣公司称,因存在授权争议,2017星空精英模特中国大赛实际没有举办。
精英公司确认2017年中国精英模特大赛不是星空公司、星垣公司举办。
五、星空公司、星垣公司抗辩使用被诉标识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情况2009年5月6日,精英公司与案外人T-EVENT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第1条“定义”项下约定,“代理方”指T-EVENT公司(依据英国法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注册办公地:香港湾仔XXXXXXXXXXXXXXXXX),“委托方”指精英公司,“商标”指附件1规定的标识、唛头和知识产权,“EMLC”指中国精英模特大赛,“EMLAP”指亚太精英模特大赛。
第2条“授予的权利”项下,第2.1条约定,委托方特此授予代理方以委托方授权代理、代表和被委托方身份在区域内就以下目的使用商标的权利:推广商标,为商标寻找潜在赞助商和/或被许可方,以及组织商标相关活动;
第2.2条约定,鉴于代理方在区域内代表委托方之权益,委托方免除代理方自2009年起10年内组织EMLC和EMLAP的许可费。
第3条“协议期限”项下,第3.1条约定,本协议自2009年4月28日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第4条约定的代理方的义务有,诚实、勤勉地代表委托方权益,服从委托方的所有合法合理指示,尽最大努力促进委托方和商标的权益,在本协议期间担任EMLC和EMLAP的独家承办方,全权负责依据EMLC和EMLAP拍摄、开发和传播的视听节目,邀请委托方担任EMLC和EMLAP评委,组织安排EMLC和EMLAP获胜者参加“EML”(指国际大赛精英模特大赛)。
第5条“报告”项下约定,代理方应为EMLC和EMLAP提供进度报告,通知委托方由代理方促成的潜在被许可方和/或赞助商,并促成会面,就由代理方促成的已确认被许可方和/或赞助商事宜,配合委托方。
协议共有三个附件,附件1规定的商标是第660191号“”国际注册商标;
附件2对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支付的各种费用(佣金)作了约定,主要是委托方从由代理方促成且与精英模特比赛相关的被许可方、赞助商收取的许可费、赞助费中按约定比例向代理方支付佣金;
附件3对协议中向代理方授予的许可和权利应包括的地理区域作了约定,为举办中国精英模特大赛并行使商标项下所有权利之目的的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举办亚太精英模特大赛之目的的区域有澳大利亚等25个国家和地区。
代表精英公司、T-EVENT公司签署协议的分别是AlainAttia、DavidLim(林进南)。
星空公司称,其与T-EVENT公司签约时留存了该协议的复印件。
对此,精英公司认为,协议附件1指定的商标是第G660191号商品商标,并不是涉案服务商标,从协议中看不出T-EVENT公司就涉案服务商标获得了精英公司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转授权的权利;
该协议是委托代理协议,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协议,T-EVENT公司没有获得独立的商标使用许可;
被诉侵权活动其并不知情,该活动的获胜者也没有参加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故不能证明T-EVENT公司获得了使用涉案服务商标的授权。
2016年1月1日,林进南代表T-EVENT公司向星空公司签署一份《商标再许可授权书》。
该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T-EVENT公司已获得“EliteModelFashion”商标的商标权人精英公司的合法授权,并可转授权,T-EVENT公司确认将其已获得授权之相关权利再许可予星空公司行使;
授权商标及标识为、、;
授权内容及方式为T-EVENT公司授予星空公司使用授权商标及标识组织举办与精英模特中国大赛相关的所有活动;
授权性质为独家排他授权,被授权方可转授权;
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星空公司称,该授权书系在上海签署。
对此,精英公司认为,T-EVENT公司授权星空公司使用的三个商标及标识中,“elitemodelsfashion”商标是商品商标,不是服务商标,T-EVENT公司也没有转授权的权利,另外两个商标或标识精英公司没有授权T-EVENT公司使用;
2016年1月林进南还在伊丽公司工作,其无权代表T-EVENT公司签署授权书;
被授权方星空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在授权书签署之日尚未成立,显然该授权书是为应付诉讼事后形成的。
2016年9月7日,星空公司与星垣公司签署了《地方海选和地方决赛协议》《补充协议》及《商标再许可授权书》。
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星空公司授权星垣公司组织举办“星空精英模特中国大赛”重庆赛,期限从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星垣公司每年支付星空公司契约年版权费(不含税),2016年度为50,000元,2017年度为100,000元;
对赞助收入约定,由星垣公司开发的重庆赛总冠名商、赞助商所赞助的资金归星垣公司所有;
由星空公司介绍对重庆赛的赞助,星垣公司按净赞助总收入的20%支付星空公司佣金;
由星垣公司介绍对中国大赛的赞助,星空公司按净赞助总收入的20%支付星垣公司佣金;
协议上注明星空公司的签约代表为林进南总经理。
《商标再许可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星空公司已获得“elite”商标的合法授权,并可转授权,星空公司确认将其已获得授权之部分相关权利再许可予星垣公司行使;
授权商标为;
授权内容为星空公司授予星垣公司在中国重庆使用授权商标组织举办精英模特中国大赛的地方海选、地方电视/新媒体演播、地方决赛;
授权性质为独家排他授权,被授权方不可转授权;
授权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19日、2017年3月22日,星空公司分别向星垣公司开具一张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50,000、100,000元。
对此,精英公司认为,两份协议和《商标再许可授权书》由星空公司与星垣公司签署,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星空公司自身没有获得有效的商标授权,不能转授权,对其内容不予认可;
两张发票,经登录国税总局查验平台未查询到相应信息。
星空公司认可两份协议和《商标再许可授权书》,确认两张发票是其开具,并收到了发票款项。
六、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精英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8,660元、检索费3,642元。
关于律师费,精英公司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审结,代理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尚未向其开具发票或收据,故请法院酌定。
精英公司要求星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各地区海选赛和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以及对“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的宣传和推广;
要求星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和对“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的宣传和推广。
精英公司、星空公司均称,T-EVENT公司因与精英公司在佣金问题上发生纠纷在新加坡提起仲裁。
目前尚未有仲裁进展的消息。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精英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中国商标网网页打印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网页打印件、检索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网页打印件、外国人就业证、许可合同、服务协议、活动合约书、合作协议、付款凭证、(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9971号、第39972号、第39973号、第39974号、第46856号公证书、(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382号、第15383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1585号、第65644号、第67808号、第67809号公证书、宣传册、招商方案、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检索费发票,星空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商标再许可授权书,星垣公司提供的地方海选和地方决赛协议、补充协议、商标再许可授权书、发票,本院查询相关信息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精英公司确认2009-2012年是由T-EVENT公司在中国找合作方举办精英模特大赛,是履行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但指出,T-EVENT公司是作为精英公司的代理人、是以精英公司的名义对外授权的,实际上是精英公司授权中国合作方举办的。
星空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示2016年精英模特大赛的总支出为330万余元,扣除重庆、湖南、西安、贵州等地支付的分赛区版权费20万元,其在此项目上亏损310万余元,并表示可提供相关财务账册。
对此,精英公司提出,获得冠名费、赞助费是星空公司举办活动的主要盈利和分配部分,而该说明中对此却完全没有提及,故星空公司的说明和账册不能反映其真实营收情况,请求法院适用酌定赔偿。
星空公司为证明T-EVENT公司有权使用和转授权涉案商标,还提供了2009年6月18日AlainAttia以精英公司总裁身份从巴黎致DavidLim及T-EVENT公司的商标授权确认函(出示原件)。
该函的内容为:AlainAttia代表精英公司确认,T-EVENT公司就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组织和推广精英模特大赛的相关活动为目的,有权使用注册号为G663732的“EliteModelLook”商标及“Elite”商标,许可费用免费,T-EVENT公司有权将上述商标转授权予任一第三方使用,授权时间2009年至2019年、与委托代理协议一致。
星空公司称,该证据系第一次庭前会议后因发现存在三个商标,经与T-EVENT公司联系,由林进南提供。
对此,精英公司认为:该确认函系域外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从AlainAttia的签名笔迹上看,与只相差一个月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上的笔迹不同,存在若干矫揉、停顿和不自然弯折,笔划顺序也不一致,刻意模仿明显;
从函的内容上看,该确认函是基于《委托代理协议》,但函中授权使用的G663732商标及“Elite”商标、商标转授权内容根本没有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体现,且“Elite”商标是2014年注册的,精英公司不可能在2009年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
该确认函是星空公司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提交的,其提交的时机很可疑,似乎完全是按照精英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来“量身定做”的。
本院认为,根据星空公司的举证和陈述,该证据形成于域外,来源于依据英国法律成立、注册办公地在香港的T-EVENT公司,虽然星空公司出示了原件,但就该证据的形成或来源未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故不具有证据效力;
另外,星空公司对精英公司就该证据提出的较为明显的疑点也未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精英公司经申请注册或领土延伸取得第XXXXXXXX号和第G663732号商标专用权,现尚在注册有效期内,精英公司对该两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未经精英公司的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两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依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在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海选和总决赛活动及其宣传中,以及在宣传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被诉标识、文字是否侵害精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
综合本案情况,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1.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2.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3.举办模特大赛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4.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举办“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关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根据在案证据,在由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共同举办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活动中,在华龙网上发布赛程相关信息时、在比赛的背景板上使用了标识,在比赛名称中使用了“elite”;
星垣公司在发布的宣传视频中使用了标识,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了、标识、在宣传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了标识。
星空公司在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活动中,在比赛的背景墙和展板上、在发布的宣传视频中、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了、标识,在获奖证书上使用了标识,在宣传册中使用了、标识,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宣传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了标识,微博上还使用了标识,微博名称设置为“ELITEMODELLOOKCHINA”,并用标识作为微博头像,星空公司还在为“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招商中使用了、标识,在比赛名称中使用“EliteModelLook”。
精英公司仅以星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引用了相关网络媒体的报道主张报道中使用被诉标识系星空公司授权或与星垣公司共同授权使用,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星空公司在举办或与星垣公司共同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和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以及宣传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在发布信息时、在比赛现场、在获奖证书上,以及在宣传和推广等商业活动中,广泛突出使用上述被诉标识,发挥了识别“组织模特竞赛”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被诉标识与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案证据表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是全球著名的模特赛事,1995年引入中国,在中国举办了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选拔赛,2013年、2014年第30届、第31届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在中国举行,各大媒体对该赛事作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该赛事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精英公司形成了紧密的指向关系。
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两个服务商标,经过在中国举办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商业性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精英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字形独特,作为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精英公司第G663732号“”商标,系“elitemodellook及图”组合商标,其中,“elitemodellook”文字部分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被诉标识中,标识与第XXXXXXXX号商标完全相同。
其他被诉标识,采用两行或三行上下排列,其中,第一行字体加粗且较大,突出醒目,第二行“MODELLOOK”或再加上比赛的年份,第三行是对海选赛、地区或国家总决赛的描述,此与年份均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是被诉标识的识别部分。
从上述分析可见,第一行是主要识别部分,其与第XXXXXXXX号商标字形也完全相同,故分行排列的被诉标识与第XXXXXXXX号商标构成近似。
同时,分行排列的被诉标识的主要文字“elitemodellook”与第G663732号商标的文字相同,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组织模特竞赛”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分行排列的被诉标识与第G663732号商标也构成近似。
关于举办模特大赛与精英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本案中,星空公司、星垣公司使用被诉标识举办模特大赛,与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的组织模特竞赛属相同服务,与第G66373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的组织竞赛(娱乐),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非常相似,易产生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故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关于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举办“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星空公司主张T-EVENT公司经精英公司授权合法取得使用涉案服务商标的权利,其通过T-EVENT公司转授权从而取得使用涉案服务商标的权利;
星垣公司主张其使用被诉标识获得了星空公司的授权。
精英公司的主要意见是T-EVENT公司没有获得使用涉案服务商标的授权,因而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均无权使用被诉标识。
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其焦点在于T-EVENT公司是否就举办“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使用和再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服务商标获得了精英公司的授权许可。
星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T-EVENT公司与精英公司签订的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以及AlainAttia致T-EVENT公司的商标授权确认函。
对于商标授权确认函,本院已在证据认证中作出评判,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主要就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对本焦点进行评析。
首先,从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许可T-EVENT公司使用和转授权他人使用涉案服务商标来看。
协议在第1条“定义”项下明确“商标”指附件1规定的第G660191号商品商标,并没有将涉案服务商标包含在内。
商标权是权利人专有的权利,未经商标权利人明确的授权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协议条款中,精英公司也没有就T-EVENT公司再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作出授权许可。
其次,从被诉侵权的“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是否是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所指的模特大赛来看。
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举行过程,是先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举行选拔赛,从中选出佼佼者,然后举行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因此在世界各国包括在中国举行的选拔赛均是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组成部分。
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就中国和亚太精英模特大赛,约定T-EVENT公司有邀请精英公司担任评委、组织安排获胜者参加国际大赛精英模特大赛的义务,并应向精英公司提供进度报告,印证协议所指的模特大赛属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组成部分。
而本案中,精英公司对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并不知情,该大赛没有邀请精英公司担任评委,该大赛的获胜者也没有参加当年举行的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因此“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并不是协议所指的模特大赛。
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还必须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
即便根据协议有关T-EVENT公司担任中国和亚太精英模特大赛独家承办方、精英公司免除T-EVENT公司10年内组织中国和亚太精英模特大赛许可费的条款推定精英公司给予T-EVENT公司使用涉案服务商标的授权许可,那也限于使用在组织举办中国和亚太精英模特大赛中。
由于“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并非是协议所指的模特大赛,因此在举办过程中无权使用。
综上,T-EVENT公司就举办“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使用和再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服务商标没有获得精英公司的授权许可;
星空公司、星垣公司提出使用被诉标识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星空公司另主张在比赛名称中使用“elite”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举办模特大赛及其宣传中,将与精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模特大赛的服务名称,误导了公众,因而也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星空公司、星垣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精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精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
星空公司、星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鉴于在庭审中在星空公司、星垣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或网站上还存在侵权内容,故对精英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英公司要求星空公司对“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各地区海选赛和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以及宣传和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星垣公司对“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以及宣传和推广“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承担赔偿责任。
精英公司主张的赔偿范围与损害后果相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星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星空公司提出2016年星空精英模特大赛的总支出扣除分赛区支付的版权费亏损310万余元,并表示可提供财务账册。
本院认为,正如精英公司所言,举办模特大赛获得冠名费、赞助费是主要收入来源,而星空公司未将此计算在内,故本院不予采信,即便星空公司提供账簿也难以真实反映其营收情况。
鉴于精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星空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星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结合侵权时间、范围、获利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
本案中,涉案商标经精英公司在中国举办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商业性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T-EVENT公司在向星空公司签署的《商标再许可授权书》中明确其已获得精英公司授权的商标是“elitemodelsfashion”商标,即第G660191号“”商品商标,而T-EVENT公司授权星空公司组织举办精英模特中国大赛活动使用的标识是、,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星空公司具有主观过错。
如前所述,世界精英模特大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0年至2015年间国内各大媒体对该赛事作了广泛的宣传报道。
星空公司在T-EVENT公司再许可授权时留存了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知道举办中国和亚太精英模特大赛应向精英公司提供进度报告、邀请精英公司担任评委、组织安排获胜者参加全球总决赛,但由其举办的“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并未按此履行。
根据在案证据,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由林进南代表T-EVENT公司签署,2013年、2014年林进南在金牌大风公司(伊丽公司)任职,参与举办在中国举行的世界精英模特大赛,林进南对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的举行过程、2009年《委托代理协议》完全知晓,而2016年林进南任职于星空公司担任总经理,具体参与并代表星空公司组织举办“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
因此,星空公司知道“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并非是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和亚太地区选拔赛,但是星空公司仍将权利基础存疑的标识使用在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毫无关系的模特大赛上,还在大赛名称上冠上其字号“星空”,并在为其举办的中国及亚太区总决赛制作的宣传册中将其举办的模特大赛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混为一谈,使人产生误认,相关媒体在报道“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中将该赛事与世界精英模特大赛相联系,实际已导致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因此,星空公司具有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后果较为严重。
根据星空公司在其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2016星空精英模特大赛”从春季开始,在数十个省市举办海选赛,侵权时间较长、范围较大。
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为“2017星空精英模特大赛”招商中,注明重庆区海选赛总冠名费为368万元,总决赛冠名费为900万元,另外还有巨额赞助费,侵权获利空间较大。
综合在案证据以及对上述因素的考量,可以确定精英公司的经济损失或者星空公司的非法获利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
精英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检索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精英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有相应证据提交,但确已由代理律师出庭,且较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付出并不明显偏离律师服务市场价格,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星垣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星垣公司作为“星空精英模特大赛”重庆区海选赛主办方之一,应当就其参与举办侵权活动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与星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星垣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范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消除影响。
精英公司要求星空公司、星垣公司在《法制日报》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星空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对精英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已导致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且星空公司侵权时间长、范围广,对涉案商标产生的负面影响大,确有消除影响的必要,故精英公司要求星空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星垣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涉案商标产生的负面影响有限,精英公司要求星垣公司也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且在本院支持精英公司要求星空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星垣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涉案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足以得到救济,故精英公司要求星垣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第XXXXXXXX号、第G6637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害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第XXXXXXXX号、第G6637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500,000元;
四、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22,302元;五、被告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赔偿款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负担6,448元,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352元,被告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40,352元中的3,342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精英许可股份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星空时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星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