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民初47号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片苍山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仁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群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现代商贸城******iv>法定代表人:何自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献,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亚湾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自群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群玩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州亚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风,被告自群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亚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第19076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游戏大富翁”文字标识的涉案商品;
2.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含保全证据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原则,苦心经营,建立了较大的市场和较好的商誉,原告持有的第629790号“大富翁”注册商标在2011年8月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旗下生产的“大富翁”棋类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一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7年,原告经申请成为第19076838号“游戏大富翁”(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有效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2017年12月12日,原告指派代理人朱延风经申请后,协同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注册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3-2F-81号“向阳玩具”的店铺对被告销售侵权“游戏大富翁”游戏棋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朱延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上述地点购买了“游戏大富翁”电动版游戏棋、“游戏大富翁”超卡通版游戏棋、“游戏大富翁”达人版游戏棋、“游戏大富翁”印章系列游戏棋等共计18盒,并当场取得一张盖有“长沙市雨花区俊宏玩具商行”字样印章、标有“湖南长沙向阳玩具出货单”等字样的单据。
当日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所购物品依法进行了拍摄、封存、打印。
2018年1月29日,公证处出具了(2018)湘长麓证民字第751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经对比辨认,被告销售的该商品包装中用大号字体居中使用“大富翁”等商标标识的商品属于典型的商标性突出使用,其主观上明显为恶意攀附,客观上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涞源的混淆,被告未经授权的销售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于商标法57条第3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群玩具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被告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仅就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但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对证明力进行评定。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629790号“大富翁”注册商标证、闽工商著认(2011)7号、闽工商著认(2014)500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能否达到原告证明其旗下生产的“大富翁”棋类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一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律师代理合同、律师代理发票、购物发票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差旅费发票系复印件,且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对应关系,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委托经销契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龙达玩具销货单,无相关单位的签名和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开化龙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镇龙达玩具城、开化汇智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龙家族商标注册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对应关系,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达到被告未侵权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证明材料,因证人方某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州亚湾公司注册了第19076838号“游戏大富翁”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大积木、玩具、棋、扑克牌、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8年1月29日出具(2018)湘长麓证民字第751号《公证书》载明: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延风于2017年12月12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唐某、刘某于当天下午,与朱延风一同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高桥现代商贸城附近的一处标有“高桥玩具城四楼”字样的建筑物。
公证唐某珊刘某辉和朱延风一同从标有“高桥大世界南⑩”的大门进入该建筑物,来到二楼的一家悬挂有“向阳玩具”、“3-2F-81”等字样店铺内,朱延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游戏大富翁”等字样的商品。
朱延风向店铺工作人员支付了货款,并当场取得了一张盖有“长沙市雨花区俊宏玩具商行”印章、标有“湖南长沙向阳玩具出货单”等字样的单据,公证员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6,000元,购买公证物品费145元。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也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认为产品种类相同,被告产品中游戏大富翁五个字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福州亚湾公司是第19076838号“游戏大富翁”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要判断是否系商标的使用,关键在于该标识是否用于商业活动,是否用以区别来源。
本案中,被诉侵权“游戏大富翁”标识被标注于商品的显著位置,该标识客观上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中诉侵权商品为棋盘游戏器具,与原告第190768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构成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的“游戏大富翁”字样的棋类商品,该商品制造商为龙达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游戏大富翁”中文标识与福州亚湾公司的“游戏大富翁”商标在读音、文字上完全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故两者构成相同。
综上,涉案商品系侵犯原告第19076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19076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应就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福州亚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本案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原、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自群玩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自群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第19076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长沙市自群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长沙市自群玩具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