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7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博锋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覃漫漫,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div>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博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