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246号 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何平,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张锡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小春有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小春的财产在价值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贺小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寸龙桥路的房屋(监证××××)。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以上财产的查封,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5万元为限。
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刘俊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246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何平,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张锡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小春有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川01执保24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贺小春名下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小春的房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小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寸龙桥路的房屋(监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