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彭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div>法定代表人:严达,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在广东省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另一公司而非上诉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实为广东省江门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之一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市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提出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在广东省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另一公司而非上诉人的事实,应属本案实体审理待查证的事实。
上诉人以此事实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