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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则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刑终575号
案件名称郑则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则林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则林,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之一均禾街道公共集体户(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吴树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则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196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郑则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被告人郑则林经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后开始为刘某非法制造带有“美迪惠尔”(“”)、“Paparecipe”(“春雨”)注册商标标识的中文标签、带有“美迪惠尔”(“”)注册商标标识的面膜盒,刘某则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给郑则林。

至2017年10月,刘某共向郑则林支付相关货款共计约1017272元。

2017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刘某等人抓获。

后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郑则林涉嫌参与作案。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郑则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则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案中被告人郑则林存在伪造及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郑则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则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8700元上诉人郑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一、郑则林与刘某自始自终都是用同一个手机号码跟微信在沟通联系。

二、郑则林明确提出有销售大量空白袋子,且是按刘某的订单要求做的。

三、不止郑则林一家店供应袋子。

四、关于涉案金额,郑则林卖给刘某假冒袋子只有150000元左右。

因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宜将1017272元认定为总涉案金额。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郑则林于2017年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后即开始为刘某非法制造带有“美迪惠尔”(“”)、“Paparecipe”(“春雨”)注册商标标识的中文标签、带有“美迪惠尔”(“”)注册商标标识的面膜盒,刘某则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给郑则林。

至2017年10月,刘某共向郑则林支付相关货款共计约1017272元。

2017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刘某等人抓获。

后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郑则林涉嫌参与作案。

2018年5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抓获郑则林,郑则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假冒“美迪惠尔”、“春雨”品牌的面膜袋等赃物,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书等书证,同案人刘某的手机,刘某与郑则林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资料,上诉人郑则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郑则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问题,本院分析如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郑则林已供认参与刘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活动,按刘某的要求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向刘某销售。

郑则林向刘某供货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刘某向郑则林支付的1017272元货款依法应计入郑则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的非法经营额。

上诉人郑则林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的意见,依法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则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郑则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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