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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宗俊与石家庄市万恒保温材料厂、宁丽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29号
案件名称郭宗俊与石家庄市万恒保温材料厂、宁丽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宗俊;石家庄市万恒保温材料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宁丽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29号 原告:郭宗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魏谦,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市万恒保温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782391656,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东留营村北。

负责人:方永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系该厂员工。

被告:宁丽苹,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宗俊诉被告石家庄市万恒保温材料厂、宁丽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宗俊申请撤回本案中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宗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宗俊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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