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宁波茂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邵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北辰世纪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原审被告宁波茂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奥克斯公司提交意见称,格力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奥克斯公司主张格力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茂安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京东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者,格力公司、茂安公司、京东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
在奥克斯公司一并起诉格力公司、茂安公司以及京东公司的情形下,由于茂安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之一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6日 涉案专利 “压缩机”发明专利(ZL00811303.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制造;
销售;
管辖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茂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的管辖权认定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