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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宏大佳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5060号之一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宏大佳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宏大佳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5060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大佳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大佳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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