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83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层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丽枫宾馆,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个体经营者:戢秋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七里村戢家河四组57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丽枫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