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惠客来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div> 经营者:王守美,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王守美,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守美银行存款4374元,依法将上述存款划拨至本院,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24元,扣除执行费50元,本案申请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