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7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七品茶叶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青创城**。
经营者:陈剑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石狮市七品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