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泰安路西六横街******。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技术经济开发区盼盼路**/div> 法定代表人:明果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和涉嫌的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请求依法移送审理。
万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初步查明,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清远市,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联冠公司上诉提出移送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2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15xxxx5051.X、名称为“一种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院 受案范围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初步查明,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清远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