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行初17号 原告:青岛泰新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前枣杭村城马路**。
法定代表人:车万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恭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青岛市市**沂水路**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锴,女,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星,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秀园路**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孵化器D2-2。
法定代表人:寻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新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青岛泰新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新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