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49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水土镇惠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路**附2-28。
经营者:刘强。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水土镇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