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95号原告:林树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永达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遵。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兴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王佳,男。
原告林树鹏与被告汕头市永达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兴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林树鹏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林树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林树鹏负担。
林树鹏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