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楼。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