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楼。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132号管辖权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