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4073号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雨佳,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喜心新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
经营者:施俊丞。
委托代理人:徐兆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潇涵,女,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喜心新贸易商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