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民初1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箭区三堰超晶亮眼镜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锦绣翰林小区****商铺。
经营者:陈希超,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箭区三堰超晶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