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0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刺园路口iv> 负责人:陈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前,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