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294号之一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锦城苑****。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平山道西段南侧水映兰庭1-底商**。
经营者:宋春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