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4426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从佛玉。
被告:东莞市石龙喜茶饮食店,住,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社区东升路**汇星商业中心**商业楼商铺****/div>经营者:蔡明君。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喜茶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向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