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晋康北路43、45号。
经营者:龚正伟,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崇州崇阳华亿世豪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