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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执恢1744、1766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方正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132、5144号                                                                                                         (2019)粤0306执恢1744、1766号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16号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胡天朋。

被执行人:方正航,男性,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方正航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1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恢1744号,对被执行人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恢1766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人民币93000元了结本案。

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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