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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吴继耀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996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吴继耀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吴继耀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996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吴继耀饮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围里**102 经营者:吴继耀。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吴继耀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炜 人民陪审员  黄震江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彭媚媚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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