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828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图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菩提路**金桂大厦****东面2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2。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赛图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4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