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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甫与邱曼茹、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144号
案件名称张贵甫与邱曼茹、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贵甫;邱曼茹;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44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曼茹,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39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X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39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X,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39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X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39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X。

法定代表人:邱蔓茹。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邱曼茹、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张贵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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