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亭东村21组。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
被执行人: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勇。
申请执行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88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本案生效判决所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应与准许。
本院(2017)苏0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所涉及的专利号为ZL20112041××××.5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申请执行人因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处分,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5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