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8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北街**。
经营者王玮。
被告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方正县宝兴乡胜利村前吉兴屯/div> 法定代表人耿绍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