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308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视得眼镜店,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人曲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视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