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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与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763号
案件名称763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与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大褚林村。

经营者,刘振山,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一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以下简称超越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超越渔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超越渔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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