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好万年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蚝二工业区锦绣商业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