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3394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希艺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英豪三横街301。
法定代表人徐贞明。
被告大连友谊春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希艺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大连友谊春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