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1073号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强,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振,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玥,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强、金晓,百度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振、袁玥,被告搜狗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缑正,搜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陈柳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百度在线公司专利号为ZL201210593019.2、名称为“一种用于表情输入的方法、装置与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搜狗输入法产品;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和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搜狗输入法产品;
3、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使用方法;
4、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百度在线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210593019.2、名称为“一种用于表情输入的方法、装置与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6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时代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百度在线公司许可百度时代公司实施涉案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至专利权届满之日。
根据该合同,百度在线公司授权百度时代公司为维护涉案专利权、制止侵权行为而提起侵权诉讼。
两原告发现,搜狗信息公司和搜狗科技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制作和发行了多种版本的搜狗输入法产品。
通过对PC版和手机安卓版的搜狗输入法产品进行分析与对比,两原告认为该搜狗输入法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侵占了两原告的市场份额,且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使两原告蒙受重大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辩称:第一,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系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第三,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搜狗输入法系免费向用户提供下载的,并未给两被告带来巨额利润。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第一,关于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权的专利号为ZL201210593019.2,名称为“一种用于表情输入的方法、装置与系统”,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6日,专利权人为百度在线公司。
2016年9月20日,许可方百度在线公司与被许可方百度时代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前言部分载明“鉴于许可方拥有附件1所列的10项发明专利,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AnnexI表中第9项为涉案专利权,届满期限为2032年12月31日。
合同第九条“侵权的处理”部分载明:“如本合同项下专利权涉嫌被侵害时,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可以与许可方一起提起维权诉讼;
同时,被许可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配合并支持许可方制止侵权及提出索赔的行为。
”2018年8月17日,成都吉易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易付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中,百度在线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及修改对照页。
口头审理过程中,百度在线公司明确,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3、12修改为包括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吉易付公司对此修改无异议。
2019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6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9655号决定),维持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3、4、5、6、12、13、14、15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其中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
本案涉及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3.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自所述网络设备接收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其中,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此后,所述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步骤为:-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方式包括以下任一项:-在所述表情短语上屏显示时,同时显示其对应表情;
-在用户选择所述表情短语时,在候选词项中提供其对应表情。
5.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获取用户进行输入的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
-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此后,所述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步骤为:-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方式包括以下任一项:-在所述表情短语上屏显示时,同时显示其对应表情;
-在用户选择所述表情短语时,在候选词项中提供其对应表情。
12.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关联接收装置,用于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表情提供装置,用于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其中,所述关联接收装置还用于:-自所述网络设备接收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其中,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此后,所述表情提供装置用于:-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方式包括以下任一项:-在所述表情短语上屏显示时,同时显示其对应表情;
-在用户选择所述表情短语时,在候选词项中提供其对应表情。
14.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关联接收装置,用于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表情提供装置,用于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第三表情关联装置,所述第三表情关联装置用于:-获取用户进行输入的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
-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此后,所述表情提供装置用于:-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方式包括以下任一项:-在所述表情短语上屏显示时,同时显示其对应表情;
-在用户选择所述表情短语时,在候选词项中提供其对应表情。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记载:“从而在保持用户输入习惯一致的前提下,降低了网络设备1的计算负荷”,“而在第二个优选示例中,则由用户设备2对用户进行输入的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建立其中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以供用户设备2在用户输入时,为用户提供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以与用户习惯一致。
”两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可分为5个技术特征,即特征1: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方法;
特征2: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特征3: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特征4:其中,该方法还包括:自所述网络设备接收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其中,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特征5:此后,所述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步骤为:-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两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可分为5个技术特征,即特征1: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方法;
特征2:自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
特征3: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特征4:其中,该方法还包括:获取用户进行输入的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
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特征5:此后,所述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的步骤为:当用户输入文本中包括所述表情短语时,基于所述表情短语在当前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的对应表情,将其对应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关联提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第39655号决定提交了庭后代理意见,均认可虽然第39655号决定于本案开庭审理后作出,权利要求3经过了修改,但修改后的特征与权利要求5的特征4类似,其相关意见与权利要求5的特征4相同,故双方当事人认可已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内容发表了相应意见。
第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6年9月29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打开名称为“quzheng”的电脑,检查电脑与互联网连接正常,清空“这台电脑”中的“下载”文件夹,点击“网络和Internet”,删除浏览历史纪录后,点击“控制面板”的“程序”,点击“搜狗拼音输入法8.0正式版卸载向导”,点选“卸载输入法”,勾选“删除个人信息,用户词库等信息”,卸载搜狗拼音输入法至完成。
重新启动电脑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sogou.com,进入搜狗搜索主页,点击“更多”、“全部”,进入页面http://www.sogou.com/docs/more.htm?v=1,点击“桌面工具”栏下的“搜狗拼音输入法”,点击“立即下载”、“保存”下拉菜单“保存并运行”,下载搜狗输入法。
在“这台电脑”中的“下载”文件夹,显示上述步骤下载的“sogou_pinyin_80m”程序,双击该程序的图标,出现“搜狗拼音输入法8.0正式版安装向导”,点击“立即安装”至“搜狗拼音输入法8.0正式版安装完成”。
进入搜狗搜索主页,点击页面下方“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25号”图标,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该网页显示网站名称“搜狗”,网站域名“sogou.com”,开办者名称“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网站域名”,输入“sogou.com”,提交后,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1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135号公证书)。
同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在完成第17135号公证书的操作后,在同一台电脑上重复上述公证书中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卸载搜狗输入法8.0正式版操作后,打开IE浏览器,地址栏,地址栏输入www.sogou.com更多”、“全部”、“手机软件”,点击图标“搜狗手机助手”、“安卓版下载”,下载并保存。
后取出公证封存的三星手机,检查手机联网、时间,删除、清空手机中的照片。
打开手机界面,点击“应用程序”、“设定”、“语言和输入”,检查到手机上有搜狗输入法。
按住并将拖住“搜狗输入法”图标,手机界面上方出现垃圾桶图标及“卸载应用程序”,点击“卸载”,搜狗输入法图标消失。
点击“设定”、“语言和输入”、“默认”、“添加键盘”,检查手机已没有搜狗输入法,点击“我的文件”、“设备存储”、“sogou”、出现“删除文件夹”对话框,点击“删除”。
返回手机界面,点击“互联网”图标、“设定”、“状态栏”,以此点选“状态栏”、“自动隐藏工具栏”、“隐私”、“删除个人数据”。
依次点选“浏览历史”、“缓存”、“Cookies与站点数据”、“密码”、“自动填充数据”、“位置访问”、“删除”。
上述操作后,将手机通过USB接入上述电脑中,打开“这台电脑”图标,双击页面中“GalaxyNote4”,出现“phone”图标,双击后将下载的名称为“SogouMobileTools_zhuzhan_5.3.3”的文件复制到“phone”文件中。
在手机上继续进行操作,依次点击“我的文件”图标、“设备存储”,点击“SogouMobileTools_uzhan_5.3.3.apk”文件,安装搜狗手机助手,点击出现的“搜狗手机助手”图标,在搜索框中输入“搜狗输入法”,点击出现的“下载”图标,下载并安装搜狗输入法。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13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136号公证书)。
同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晓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将第17135号公证书留存的笔记本电脑连至无线网络,卸载搜狗输入法并删除个人信息、用户词库等信息后,重新启动计算机,下载并安装搜狗输入法。
在IE浏览器的www.sogou.com网页,搜索栏中输入“qq”搜索,点击“I’mQQ-每一天,乐在沟通官网下载”,选择QQPC版复选框,点击“立即下载”,下载完成后打开“QQ8.6.exe”文件,点击“立即安装”,安装完成后点击“注册账号”,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后获得QQ号“×××”,返回登录界面,输入QQ号码和密码登录,点击QQ界面右下方“放大镜”图标,查找“3476230699”,添加为好友,双击该好友打开聊天窗口,点击“表情”选项,选择“全部表情”,向下翻页,直至出现“炮炮兵乐”的表情包,点击该表情包,拖动到页面底部,出现“卡米文化”字样,返回页面上方,点击“添加”。
以此将鼠标移动到“炮炮兵乐”表情包左方的四个表情包上,出现“我的收藏”、“符号表情”、“多终端表情漫游”、“默认”。
在对话框中通过鼠标点击选择“炮炮兵乐”的“大哭”表情。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660号公证书)。
同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晓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取出公证封存的三星手机,删除手机中的照片。
点击“电话”图标,输入“*#06”,显示IMEI。
卸载搜狗输入法,删除个人数据。
将手机连接至公证处的无线网络,点击“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pinyin.sogou.com”,前往该网页后依次点击“输入法手机版”、“平台下载”、“Android”下载,安装搜狗输入法。
回到手机主界面,点击“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sogou.com”,在搜索栏输入QQ,找到“I’mQQ-每一天,乐在沟通官网”,点击进入网页,点击“立即下载”,安装QQ。
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微信官网,下载并安装微信。
进入微信,点击“注册”,申请新的微信号,输入昵称“test”及手机号码,通过验证。
打开QQ,输入“×××”及密码登录,点击好友“test”,进入聊天界面。
进入微信,点击“微信团队”,进入聊天界面。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661号公证书)。
第三,关于对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当庭演示的相关事实。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当庭对第19660号公证书及第1966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了演示,其中对PC端的演示过程如下:登录QQ并打开QQ对话框,断开网络后,点击搜狗输入法工具条点击最左侧S标志,依次点击“帮助”、“关于”,出现“关于搜狗拼音输入法”界面,显示当前版本为搜狗拼音输入法8.0正式版(8.0.0.8381)。
在QQ对话框输入“daku”,候选菜单出现“1.大哭2.3.大库4.打哭5.大苦”,将光标指向表情后,出现两种可选表情。
在桌面的“搜狗表情包取证2016-09-30”文件夹建立名为“test”的word文档,在该文档中输入“daku”,候选菜单出现“1.大哭2.3.大库4.打哭5.大苦”,将光标指向该表情后,出现两种可选表情。
连接互联网后,在该文档中输入“daku”,候选菜单出现“1.大哭2.3.大库4.打哭5.大苦”,将光标指向该表情后,出现五种可选表情及“更多”选项,点击“更多”,显示“搜到‘大哭’表情有15个”,光标指向某一表情时出现“【B.Duck小黄鸭】大哭苦”、“【虎妈猫爸】大哭伤心泪奔”等内容。
在QQ对话框输入“daku”,将光标指向表情后点击“更多”,出现上述15个表情。
点击搜狗输入法工具条搜狗工具箱的图片表情,点击右下角的“点我使用我的QQ表情”图标,出现用户登录界面,显示QQ账号快速安全登录二维码及“test”QQ头像,点击“test”QQ头像登录,出现“正在同步”,同步完成后再次点击图片表情,下方出现QQ表情超清版表情包和炮炮兵乐表情包。
在QQ对话框输入“daku”,将光标指向表情后点击“更多”,显示“搜到‘大哭’表情有17个”,新增“【QQ表情超清版】大哭”及“【炮炮兵乐】大哭”两个表情。
在word文档重复上述操作,亦可以出现“【QQ表情超清版】大哭”及“【炮炮兵乐】大哭”两个表情。
在QQ对话框中点击表情标签,出现炮炮兵乐表情包,删除该组表情之后点击“大表情商城”,在全部表情中选择“阿狸的童话”,点击“添加”,表情栏选项增加了“阿狸的童话”表情包。
对手机端的演示过程如下:打开与微信团队的对话框,依次点击键盘图标、搜狗输入法图标、更多设置、关于、版本信息,显示搜狗输入法V8.5。
返回后点击表情图标、“+”,出现表情商店界面,搜索“冷兔baby”,下载“冷兔baby篇”。
返回微信团队对话界面,点击表情,下方出现“冷兔baby”表情包图标,点击“鼓掌”表情后即可发送。
在输入栏输入“huxiang”,出现“互相鼓掌故障故乡”候选项,点击“>”,未出现选择“冷兔baby”表情包;
点击表情图标,选择“图表情”,点击“+”,进入表情商店,点击图表情,进入表情商店,下拉选择“冷兔baby”,断开网络后点击下载,显示无法下载,连接网络后下载“冷兔baby”表情包。
返回后点击表情图标,存在“冷兔baby”表情包图标,点击表情图标后“图表情”,存在“冷兔baby”表情包图标。
在输入栏输入“guzhang”,候选项第一项为“鼓掌”,第二项为“冷兔baby”表情,点击第二个候选项,出现对话框询问“发送以下图片?
”,点击确定后发送该表情。
点击图表情后拖拽“冷兔baby”表情,出现带有搜狗输入法图标的对话框询问“确定删除冷兔baby表情包及内容吗?
”点击删除。
断开网络后,在图表情选择获取表情,显示“登录失败”。
在手机端打开与test的QQ对话界面,输入“haixiu”,出现“害羞盖住海珠还住”候选项,点击“>”,未出现其他表情。
点击表情,点击图表情右下角的企鹅图标,显示登录失败,连接互联网后,重新拉取授权信息,出现sogou搜狗QQ登录界面,授权并登录后,获取共2套QQ表情。
返回后在图表情出现QQ的两个表情包。
返回后点击表情图标,出现“阿狸的童话”表情包选项。
输入“haixiu”,出现QQ表情的候选项,点击“>”,出现“阿狸的童话”害羞选项。
第四,关于技术比对意见的相关事实。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中明确以权利要求3、4、5、6、12、13、14、15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系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系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系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系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中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从搜狗服务器下载搜狗输入法安装包,安装包中必然存在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对应关系,落入了特征2的保护范围;
两原告明确表情短语应为汉字而非拼音串,当用户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表情短语如“大哭”时,搜狗输入法能够将该表情短语“大哭”与对应的大哭表情关联提供,落入了特征3的保护范围;
“网络设备”泛指网络端设备,不特指具体的服务器,只要是从网络端接收的,都属于自“网络设备”接收。
客户端的搜狗输入法下载QQ表情包的过程是:客户端的搜狗输入法向搜狗服务器发起下载请求,搜狗服务器接收到下载请求后向QQ服务器发起下载请求,QQ服务器返回表情包给搜狗服务器,搜狗服务器将表情包提供给客户端的搜狗输入法,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下载QQ表情包的过程最终都要从同一网络设备即搜狗服务器处下载QQ表情包,上述过程即落入了特征4的保护范围;
表情短语是指例如“大哭”,点击候选表情大哭后面的箭头,候选框中出现的第3-5个表情是QQ应用的表情,同步操作之前有15个表情,同步之后有17个表情,也能证明同步之后有两个QQ表情下载到了本地,落入了该项特征落入了特征5的保护范围。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体现特征4是在用户设备端进行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的记载,要降低计算负荷,可以利用网络资源来执行特征5。
因此,特征4的比较操作可以在网络设备端进行,被诉侵权产品中下载的每个QQ表情上方都有一个标签例如“大哭”,必然存在一个比较操作以将QQ表情与表情短语关联起来,因此该特征落入了特征4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则认为,搜狗输入法自带的表情包不同于“自网络设备端接收的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被诉侵权产品是搜狗输入法,而搜狗输入法并没有执行从网络设备端接收表情短语与其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的步骤,因此搜狗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2的保护范围;表情短语应是有意义的汉字词语或者英文单词,并非拼音串,搜狗输入法的汉字与表情之间不是关联提供的关系,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3的保护范围,同样的理由,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5的保护范围;
演示的操作中,QQ表情包并不是从搜狗服务器下载的,手机端的搜狗输入法的演示中,“冷兔baby”表情库是冷兔工作室授权给多个公司的表情库,微信虽然提供“冷兔baby”表情库,搜狗亦提供“冷兔baby”表情库,该“冷兔baby”表情库位于搜狗服务器,搜狗表情商店提供下载功能,是从搜狗服务器下载的,并不是从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中下载的,因此,搜狗输入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4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4在用户设备端进行,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指明建立关联关系的操作是在用户设备端进行的,且QQ表情上方的标签只能表明呈现了QQ表情的标识信息,不能证明存在特征4的比较操作。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的特征1不持异议,对权利要求5的特征2、3、5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关意见一致。
第五,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现有技术证据:证据2-1:专利号为200910092405.1,名称为“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13日。
证据2-1说明书[0119]段记载,图片文件包括预览图片和上屏图片,分别用于在输入法中进行预览和输入到目标窗口,二者在命名时,至少包括索引标识。
[0122]段记载,本实施例并不限定图片库中图片的具体来源,可以是输入法自带、用户自定义或用户分享的。
[0190]段记载,本实施例提供的在输入法中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还支持自动更新。
证据2-2:专利号为201010244450.7,名称为“生成候选词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
证据2-3:专利号为200810116059.1,名称为“一种输出通讯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7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
证据3-2:(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07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5074号公证书)。
2018年7月31日,吉易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的网页中显示,《12万词库!
百度手机输入法四大功能体验》发布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内容为“三、表情输入让你的信息更具萌style……在百度手机输入法里,当我们输入比如“唉”一个无奈的叹气时,在输入法候选框里会显示一个哭泣的表情符;
……主要表现是:在微信里,会调用微信的表情,在QQ里,会调用QQ的表情”等。
两被告主张证据2-1公开的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2、3的内容相同。
第六,关于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提交了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运营商商业模式分析报告》(2015年)记载,搜狗输入法作为用户信息输入的入口,通过对用户免费的输入来吸引大量的用户,建立起庞大的用户基础;
其产品本身还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用户在输入知名品牌关键词时可以直接通过快捷键访问该公司网站或产品页,通过广告的形式直接为输入法带来商业价值,同时也为品牌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广告转化率等。
2016年9月29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网页内容包括“截至2016年9月,搜狗手机输入法日活跃用户数(DAU)达1.57亿”、系统工具APP每月日均活跃数(万)折线图、《搜狗输入法居QM榜第三发力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抢眼》、《搜狗第二季度净利润达2.2亿元同比增长30%》等内容。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099号公证书。
同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网页内容包括《搜狗一季度营收近10亿人工智能成新增长点》《搜狗2015年财报:利润超1亿美金移动搜索流量翻番》等内容。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126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晓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公证处的电脑上点击搜狗输入法工具图标,点击搜狗工具箱右侧的下拉菜单,点击“使用帮助”、“服务条款”、“安装使用协议”、“升级日志”,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屏;
在网页搜索栏中输入“QQ”,连续五次点击“∨”;
点击“输入法手机版”、“升级日志”,在网页搜索栏中输入“QQ”,连续十次点击“∨”。
在地址栏输入www.sogou.com,点击“关于搜狗”、“公司新闻”,显示《搜狗Q3营收11.1亿元移动搜索流量同比翻倍》等网页;
返回“公司新闻”页面,点击“成长历程”、“联系我们”。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31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晓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封存的三星手机上进行了卸载搜狗输入法、删除个人数据、下载并安装搜狗输入法等过程。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32号公证书。
2016年10月11日,百度在线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签订专利侵权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专利侵权诉讼案每个专利基本代理费为人民币叁拾万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与本案相关的官方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外文对比文件翻译费;
公证认证费;
调查公司的费用;
专家证人费。
如发生产率费,按照百度在线公司顾问律师的出差标准执行。
上述事实,有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39655号决定、相关公证书及附件、专利侵权服务合同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210593019.2、名称为“一种用于表情输入的方法、装置与系统”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百度在线公司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鉴于在案外人吉易付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百度在线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第39655号决定维持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有效。
且双方当事人针对第39655号决定提交了庭后代理意见,认可已针对修改后的涉案权利要求的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此本案的侵权比对以专利权人百度在线公司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以权利要求3、4、5、6、12、13、14、15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系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系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系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系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的特征1不持异议,对权利要求5的特征2、3、5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关意见一致,故本院现对搜狗输入法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2-5以及权利要求5的特征4、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和5的保护范围予以评述。
首先,关于搜狗输入法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2-5,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问题。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2。
两原告主张从网络端下载搜狗输入法安装包,安装包中必然存在表情短语与对应表情的对应关系。
而被告认为比对过程中显示,搜狗输入法自带表情包,该表情短语与对应表情的关联关系并非搜狗输入法执行了从网络端下载的步骤。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搜狗输入法的下载安装包的过程是否对应权利要求3的特征2,两原告从网络端下载了搜狗输入法安装包,且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输入表情短语后,出现了对应的表情,可以看出搜狗输入法确已执行了自网络设备端下载关联关系这一特征。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3。
PC端的侵权比对中,两原告在QQ对话框中输入“daku”拼音串后,搜狗输入法提供了包括“大哭”表情的候选项,文字“大哭”和“大哭”表情同为“daku”拼音串的候选项。
手机端的侵权对比中,两原告在微信界面输入“guzhang”拼音串后,出现的是“鼓掌”表情的候选项,文字“互相”、“鼓掌”等和“鼓掌”表情同为“guzhang”拼音串的候选项。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两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表情短语是汉字而非拼音串,从侵权比对过程来看,表情是在用户输入拼音串之后提供的,而无法证明当用户输入的是文字表情短语时,将对应的表情关联提供。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并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3。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4。
首先,对于“网络设备”的解释,两原告主张应为广义的网络端设备,不特指具体的服务器,而两被告认为应特指搜狗服务器。
对此,本院认为,该“网络设备”应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2中的解释相同,对涉案专利整体进行理解可以确定,涉案专利中的网络设备端与用户设备端相互配合,实现表情扩充和表情输入的目的。
其中网络设备实现表情与表情短语间的关联以及向用户设备端发送关联关系,用户设备实现接收关联关系并在输入过程中提供更多的关联表情。
因此,网络设备应当理解为配合用户设备端实现发送关联关系的网络设备。
其次,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网络设备1获取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进行相应处理后,网络设备1将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发送至用户设备2。
上述内容说明网络设备需要获取其他应用的应用表情库,网络设备不能理解为输入法对应的服务器与其他多个应用服务器的集合。
因此,对权利要求3中的“网络设备(端)”应当理解为“搜狗输入法服务器”。
两原告针对特征4所进行的侵权比对中,在PC端,登录QQ后在对话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打开搜狗输入法的更多表情界面,点击右下角“点我使用我的QQ表情”,点击“立即同步”并同步完成后,从搜狗输入法的更多表情界面,可以看到增加了QQ的表情包。
从现有证据来看,该过程不足以证明搜狗输入法从网络设备即搜狗服务器下载并保存了增加的表情包,也就不能证明搜狗输入法从网络设备即搜狗服务器接收了QQ应用表情库中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
对于手机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从搜狗服务器接收了QQ应用表情库中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关联关系。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并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4。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5。
对此,本院认为,与特征2类似,对于PC端侵权比对中,用户采用搜狗输入法在QQ对话框/Word文档中进行输入时,用户输入的是“daku”这个拼音串,而汉字“大哭”及搜狗输入法本身提供的大哭表情均是拼音串“daku”的候选项,当用户输入文本为“daku”时,在其候选项中同时呈现汉字“大哭”及大哭表情。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5。
其次,关于搜狗输入法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4,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问题。
关于搜狗输入法是否执行了权利要求5的特征4,两原告主张特征4的比较操作可以是在网络设备端进行的,被诉侵权产品中下载的每个QQ表情上方都有一个标签例如“大哭”,因此,必然存在一个比较操作以将QQ表情与表情短语关联起来。
两被告认为特征4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说明书中的第二个优选示例对应权利要求5,已经明确指明建立关联关系的操作是在用户设备端进行的。
另外,QQ表情上方的标签只能表明呈现了QQ表情的标识信息,不能证明存在特征4的比较操作。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5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端进行表情输入的方法,将特征4的执行主语理解为“用户设备”较为合理;
其次,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提供的第一优选示例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提供的第二优选示例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记载也可以确定,特征4是由用户设备端执行的,正是由于将建立关联关系的特征4放在用户设备端执行,才降低了网络设备1的计算负荷,即特征4实际上表达的是用户设备端“比较所述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所述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以将所述应用表情库中的表情与所述表情短语相关联”。
而两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PC端/手机端的搜狗输入法存在“比较应用表情库中表情的指示信息与表情短语所对应表情的指示信息”的操作步骤。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4。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5的特征2、3、5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关意见一致,基于与权利要求3的相同理由,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3、5。
综上,搜狗输入法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3-5以及权利要求5的特征3-5,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和5的保护范围,未落入相应从属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亦未落入与之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12、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保护范围。
第二,关于两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两被告将专利文献以及第25074号公证书附件的网页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文件的申请日及公布日、网页发布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
根据第25074号公证书附件的相关内容来看,输入的汉字上屏后,在输入法候选框里会显示相应的表情符,而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输入拼音串后即可出现对应的表情符,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两被告明确证据2-1的说明书公开了图片的来源可以是输入法自带、用户自定义或用户分享,该方法支持自动更新,根据下载链接从该服务器下载最新版本的图片库等内容,但未公开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自搜狗服务器获取其他应用的表情库中表情与表情短语的对应关系等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与两被告主张的涉案现有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两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搜狗输入法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并主张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两原告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